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235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2351號
- 原告
- 逸法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欣彼
- 訴訟代理人
- 蕭宇凱律師
- 被告
- 王玉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7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4,000 元(計算式:928000+96000 =0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原告自應再補繳9,42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