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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2388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黃姿育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238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中大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律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自強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0 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7,00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姿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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