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238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238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中大木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律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自強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0 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7,000 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