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23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2 日
- 當事人中大木業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238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大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律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自強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7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7,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書 記 官 陳亭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