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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2468號

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楊淑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246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110 年2 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14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立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2468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