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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605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王宗羿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60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張慶輝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中華民國109 年8 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依其上訴聲明及理由所載,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宗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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