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65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651號
- 原告
- 詹益芳
- 被告
- 剛健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靜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6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5 日內補正,並已於同年3 月1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表等件附卷可考,是依前揭規定,其訴顯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