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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65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何悅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651號

原告
詹益芳
被告
剛健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靜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16日裁定命其於送達時起5 日內補正,並已於同年3 月1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費資料維護增修查詢結果、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表等件附卷可考,是依前揭規定,其訴顯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李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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