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67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673號
- 原告
- 啟廉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啟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多米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押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本件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僅表明被告應返還原告如起訴狀附表所示票據6 張及押金3 個月,並未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亦即為何可請求被告返還之法律上原因及事實),爰定期命原告提出準備書狀(正本及繕本)補正,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