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簡字第8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獎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簡字第82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亨旺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麗雲 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林成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成龍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3,683 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