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01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013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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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鄭麗艶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陳招治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12900 號),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2,4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2,7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併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