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0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王耀霆
- 法定代理人王正明
- 原告桂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031號原 告 桂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卷揚國際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49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原告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高雄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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