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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031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王耀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031號

原告
桂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正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卷揚國際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49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原告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高雄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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