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0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044號原 告 厚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村益 上列原告與被告丼屋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萬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0,4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書 記 官 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