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131號原 告 光祐地產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