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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營利所得暨股東紅利債權存在並移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
    韓靜宜

  • 當事人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三豐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180號原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被   告 三豐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施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營利所得暨股東紅利債權存在並移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施淑惠對被告三豐水產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豐公司)於收受本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56665 號強制執行事件之扣押命令時,有營利所得及股東紅利債權(下稱系爭債權)存在,被告三豐公司應在新臺幣(下同)677 萬123 元及自民國96年2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72%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暨已核算未受償之違約金18萬8,695 元之範圍內移轉系爭債權,核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惟原告經通知後,並未陳報系爭債權之確切金額,且被告施淑惠亦提出書狀表示與被告三豐公司無債權關係、無股東紅利等語,則因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本件訴訟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165 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又本件原告起訴狀未列明被告三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可供送達之地址,原告起訴程式尚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起訴程式,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黃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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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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