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195號原 告 李侑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絕頂創意商行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