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244號原 告 統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秀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寧昌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不當得利、利息、違 約金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77條 之2 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同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 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 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法條 第1 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未於訴狀表明排除地下三樓土地上遭被告物品占用土地面積,且未提供高雄市○鎮區○○○路000 號地下三樓坐落之土地地號,亦未提出土地登記謄本,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項目,如未依期補正或補正不完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 就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請陳報系爭遭占用位置坐落之土 地地號為何? (二)該位置占用該土地之面積約為若干平方公尺, (三)提出台端所有上開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書記官 陳褘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