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257號

給付承攬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楊淑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257號

原告
佳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易錩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暉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0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呂美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