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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29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陳筱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291號

原告
盟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慧
訴訟代理人
吳志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晟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5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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