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2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7 日
- 法官陳筱雯
- 當事人盟泰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291號原 告 盟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雅慧 訴訟代理人 吳志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晟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53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書 記 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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