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29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293號
- 原告
-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振富
- 被告
- 海勝電機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所得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訴外人莊金陽與被告間有租賃債權所得新臺幣(下同)24,000元存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