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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293號

確認租賃所得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徐彩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293號

原告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被告
海勝電機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所得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訴外人莊金陽與被告間有租賃債權所得新臺幣(下同)24,000元存在,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彩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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