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310號原 告 美商董洋環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秀 被 告 金福森濬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福森濬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55,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7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260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納,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書 記 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