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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32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徐彩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328號

原告
羽含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宗霖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群禾機械工程有限公

司、建信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劉仲倫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

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

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41,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

,11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8,615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徐彩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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