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38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2 日

法官林玉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381號

原告
金鶴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鶴騰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昱泰、洪榮彬、李俊相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9,533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4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940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 記 官 李月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