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43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438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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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有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又本件原告起訴狀未列明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可供送達之地址,亦未由該法定代理人簽章,原告起訴程式尚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及提出蓋有原告公司大小章之起訴狀正本並依被告人數檢附繕本,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