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4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439號原 告 李存清 被 告 燁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厚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燁熹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 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