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4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溢收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452號原 告 聖誠全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淑玲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陳廷瑋律師 吳鎧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晁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收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靜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書記官 李方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