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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4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官
    楊詠惠

  • 當事人
    洪毓謙與被告高輝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454號原   告 洪毓謙 訴訟代理人 林鈺維律師(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高輝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誠泰管線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1,92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民國109 年度雄救字第62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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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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