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4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7 日
- 法官楊詠惠
- 當事人洪毓謙、與被告高輝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454號原 告 洪毓謙 訴訟代理人 林鈺維律師(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高輝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誠泰管線工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1,92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民國109 年度雄救字第62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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