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5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501號原 告 正禾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麗雅 原告因請求給付仲介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蕭上承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81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高雄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陳俐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