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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501號

給付仲介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王耀霆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501號

原告
正禾不動產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麗雅

原告因請求給付仲介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蕭上承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25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3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2,81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高雄簡易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俐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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