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5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509號原 告 華玉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海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居德營建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