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停車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51號原 告 誼光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訴訟代理人 林子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曉菁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1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書 記 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