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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51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陳筱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519號

原告
艾達思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華君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節能屋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本件並非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所定強制調解事件,故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

9,3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11,291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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