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555號
- 聲請人
- 家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維仁
- 訴訟代理人
- 邱汶道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便宜坊烤鴨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252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