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5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555號聲 請 人 家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仁 訴訟代理人 邱汶道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便宜坊烤鴨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252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