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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61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張茹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613號

原告
佶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進成
被告
三陽造船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展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陽造船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6,1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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