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63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638號
- 原告
- 鍠昇輪胎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金煌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尚樺通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3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