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6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659號原 告 福山企業社即許薇君 訴訟代理人 李國心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翁雪賢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書 記 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