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65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659號
- 原告
- 福山企業社即許薇君
- 訴訟代理人
- 李國心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翁雪賢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659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翁雪賢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6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