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6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670號原 告 徐錦泉 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律師 被 告 倍吉史丹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