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71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716號
- 原告
- 禎立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士彬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古岩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32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2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