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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7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3 日
  • 法官
    張茹棻
  • 法定代理人
    康中遠

  • 原告
    陳瑞鍾即永欣工程行
  • 被告
    康六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738號原   告 陳瑞鍾即永欣工程行 被   告 康六郎 法定代理人 康中遠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六郎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7,35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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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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