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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78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788號

原告
力建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智仁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黃碧雲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

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

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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