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1 日
- 法官陳筱雯
- 法定代理人武經文
- 原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一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81號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武經文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一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又本件為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第11款所定強制調解事件,故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聲請調解。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523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書 記 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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