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877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楊淑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877號

原告
利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堅
被告
茂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棟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0,820 元(計算式:545700÷595.5 ×16.5+545700=56082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