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87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877號
- 原告
- 利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柏堅
- 被告
- 茂發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棟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0,820 元(計算式:545700÷595.5 ×16.5+545700=56082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