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9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陳筱雯
- 法定代理人謝銘仁
- 原告欣園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935號原 告 欣園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銘仁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律師 吳啟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號文創整合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大號文創整合公關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1,9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書 記 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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