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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935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陳筱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935號

原告
欣園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銘仁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律師

      吳啟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號文創整合公關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大號文創整合公關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1,9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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