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95號原 告 昇大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秀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翊欣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4,52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58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書 記 官 李方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