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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954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鄧怡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954號

原告
億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豈銘

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台灣典範半導體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債務人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4,0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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