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9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954號原 告 億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豈銘 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台灣典範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債務人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2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