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95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959號
- 聲請人
- 億欣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櫻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呂友欽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9,089 元,應繳裁判費4,0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5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繳交,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各乙份。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