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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95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劉定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959號

聲請人
億欣農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櫻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呂友欽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9,089 元,應繳裁判費4,0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5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繳交,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各乙份。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定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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