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202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022號
- 原告
- 封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冠紳
- 被告
- 林祐生即金茂宜咖啡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祐生即金茂宜咖啡間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林祐生即金茂宜咖啡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24266 號),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9,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8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