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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202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韓靜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022號

原告
封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冠紳
被告
林祐生即金茂宜咖啡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祐生即金茂宜咖啡間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林祐生即金茂宜咖啡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24266 號),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9,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8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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