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20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022號原 告 封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冠紳 被 告 林祐生即金茂宜咖啡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祐生即金茂宜咖啡間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林祐生即金茂宜咖啡發支付命令(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24266 號),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9,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8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黃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