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20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06號
- 原告
- 臺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劉麗蓉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1,71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
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