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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20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楊儭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06號

原告
臺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劉麗蓉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開源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1,71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

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儭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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