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20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080號原 告 詠業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奇天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河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2 日核發109 年度司促字第27191 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09 年12月7 日送達被告,被告則在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