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2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1號
- 原告
-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臺芳蘭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歐楓時計實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
2,0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原告尚須補繳2,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