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1號原 告 搜秀網路行銷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臺芳蘭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歐楓時計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0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原告尚須補繳2,3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珮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