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2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6號
- 原告
- 詮展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瑞展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暐盛精密機械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4,0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8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條第1 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