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26號原 告 詮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瑞展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暐盛精密機械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4,0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8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書 記 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