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34號原 告 喬本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田 訴訟代理人 許瑋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新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20608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 萬7,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併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張以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