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55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556號
- 原告
- 雷科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再興
- 被告
- 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慶輝
- 即清算人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8,775 元,應繳裁判費1,3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將繕本直接送達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