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6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610號原 告 陳人維 被 告 玖馨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馨 何斌 何國誌 上列原告與被告玖馨營造事業有限公司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許麗珠